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北市中山健康促進協會,英文譯名為Zhongshan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Taipei City (簡稱ZHPA) 。

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以增進區民健康為宗旨,並整合社區組織團體的力量, 訂定健康的公共政策, 發展適當 的健康服務,以營造中山健康城市為目標,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提昇區民對健康促進及健康城市的認知。
  2. 增進區民的保健生活技能。
  3. 結合社會資源, 引導社區參與健康營造活動, 促進民眾健康之生活形態。
  4. 辦理社區民眾對健康促進相關議題之建議及改善事項。
  5. 辦理國內及國際健康城市交流及經驗分享事宜。
  6. 辦理其他有關創新及研發健康福利促進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1.  個人會員: 凡具有本國國籍年滿二十歲, 設籍臺北市或工作地點在本市者,贊同本會宗旨、有行為能力、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 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 同本會宗旨, 經理事會通過,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機關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 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以及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提出改選新任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8.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事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會計各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卸任之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團體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因應會務需求,得訂定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